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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筑师相关注册问题的通知
关于通过考试取得内地注册建筑师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的香港、澳门人士有关注册问题的通知
建注函(20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机构,各专业委员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外[2012]146号)要求,现将通过考试取得内地注册建筑师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的香港、澳门人士注册问题通知如下:
1、鉴于内地注册专业开展情况,通过考试取得内地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的香港、澳门人士可以在广东省申请注册。
2、通过考试取得内地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的香港、澳门人士申报注册的要求按广东省颁发的相对应专业注册执业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有关事项的通知》(略)
二o一三年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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